遗嘱的形式及有效条件 有效遗嘱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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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ello大家好,我是大学网网小航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,遗嘱的形式及有效条件,有效遗嘱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很多人还不知道,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!

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范围内,按照法定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,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。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。今天的《国杰律师说》和你说一说“有效遗嘱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?”

按照《民法典》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继承编的解释(一)》的规定,有效遗嘱需要具备的条件有以下五点:

1、遗嘱只能处分本人合法财产;

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、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,遗嘱的这部分,应认定无效。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,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,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、部分转移的,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。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,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,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、月、日,又无相反证据的,可按自书遗嘱对待。

2、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,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仍属无效遗嘱。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,不影响遗嘱的效力。

3、遗嘱见证人应当符合条件;

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: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;继承人、受遗赠人;与继承人、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,包括但不限于继承人、受遗赠人的债权人、债务人,共同经营的合伙人。

4、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;

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,遗产处理时,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,所剩余的部分,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。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,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。如果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,遗产分割时,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。

5、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;

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应认定无效。受欺诈、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。伪造的遗嘱无效。遗嘱被篡改的,篡改的内容无效。

需要补充的是,立有数份遗嘱,内容相抵触的,以最后的遗嘱为准。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,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。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,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,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。实施前订立的,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,如内容合法,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,可以认定遗嘱有效。

《国杰律师说》认为,生老病死本是人生常态,死后涉及的财产处置、权利分配、责任分摊以及更广泛的生前寄托,都能以遗嘱形式体现,所以,遗嘱具备财产清单、简化手续、定向传承和定纷止争等重要功能。现实生活中,因遗产分配而导致亲人之间形同陌路、反目成仇的事不胜枚举。无主财产会通过一定程序收归国家、集体所有,甚至还可能被某些利害关系人隐匿或侵吞而无人知晓,我们提前把自己的财产以遗嘱的形式呈现出来,一旦去世后,这对于自己亲人的生活就是一份“稳稳的幸福”。自古清官难断家务事,亲人之间也分亲疏远近,种种关系错综复杂,我们可以相信人性,但不要考验人性,一旦为此对簿公堂,难免焦头烂额,最好让合法有效的遗嘱去定纷止争。

本文就为大家讲解到这里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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